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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应该最终由谁负担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保全费由申请人先垫付,将来由败诉方承担,最高5000元。申请查封时候主要是要提供等值的担保。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申请保全费用谁来承担

一、保全费最终谁承担

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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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30元/件

1000元-10万元:金额x1%+20

10万元以上:金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法律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

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在申请保全费的时候,如果你不知道具体保全费承担的方式等等,可以在一开始申请保全之前就询问清楚具体保全费用的问题。对于保全费具体承担的方式或是面对保全费计算的要求等等,如果你不清楚可以找好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保全费由谁承担的?

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起诉时或起诉中,一般要提供担保。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发布于 2024-09-2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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