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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今年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新规定明确指出,广告发布者若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带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必须显著标明“广告”。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网络博主通过“拔草”到“踩坑”的探店活动积累粉丝,获得流量,也可以让消费者节省试错成本,品尝到美味,同时也能提升商家的知名度,扩大销售。这是一种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强调,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推荐。同时,平台也应当对“网络种草”“达人探店”等行为进行严格审核,否则,同样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随着网红博主等主体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他们在进行“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时,如果通过“美食探店”等形式,以实现商品或服务的推荐,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互联网广告,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以下六项规定:记录、保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对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不得以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信息等;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从“吃播”到“直播”,再到“测评”,这些形式是否都需要标注“广告”,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指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推荐,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软广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这些行为必须标明“广告”。

邢鑫律师表示,“探店”作为新的广告形态方兴未艾,监管也需要与时俱进。一方面,建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另一方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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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也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探店”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总的来说,新规定的实施,既规范了广告发布行为,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也为商家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END-

发布于 2023-12-30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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