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政策法规有哪些?

1.什么是民族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有两个层面,一是现代性的国家民族,如“中华民族”,是由中国境内56个民族组成的共同体;一是历史性的“民族”,如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56个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在中国5000多年的文明发展史中,曾经有众多的民族登上历史的舞台。这些民族经过诞育、分化和交融,最终形成了今天的56个民族。我国56个民族是历史形成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

2.河南是少数民族散居地区,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聚居是指同一民族居住较为集中,这种地区叫民族聚居地区;散居是各族中的少数人分散居住在其他民族聚居地区之中,这种地区叫民族散居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当今世界各民族居住情况表明,由于历史的演变和社会的发展,不论哪个地域都不是纯粹的单一民族居住区;不论任何民族、不管是人口众多的大民族,还是人口较少的小民族,也不完全集中居住在一个区域内。所以说,大聚居、小分散的格局是民族居住分布状态的具有共性的特点。

河南是少数民族散居省份。少数民族人口10万人以上的省辖市有4个(郑州、南阳、周口、商丘),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有55个。有3个城市回族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2个回族乡、9个回族镇,都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3.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

我们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形象地说,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

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让我们值得自豪的基本国情。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我国各民族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始终追求团结统一,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把自己建立的王朝视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正统。早在秦汉时期,生活在中华大地的各民族就已经共同奠定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雏形。两千多年来,尽管有分裂、有纷争,但是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始终是历史的主流,是各民族人心所向,是发展的大势所趋。

特别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的100多年间,中国屡遭帝国主义侵略,亡国灭种的危机把中国各民族的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在这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各民族儿女同仇敌忾、共御外侮,血与火的共同抗争让各族人民加深了祸福与共、休戚相关的思想意识,产生了守望相助、急难相扶的兄弟情谊,形成了政治上的团结一致和抵御外侮的共同行动。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接在一起,才有前途、才有希望。在反侵略、反分裂的伟大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经过艰辛探索和艰苦斗争,共同缔造了新中国,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的空前团结,开辟了历史的新纪元。中华民族变成了一个团结、统一、强大的民族,拥有了全新的意识,成为中国各民族的普遍认同和根本归属。

在新时代,站在历史新起点上,各民族都为共同缔造了这样一个美好的家园而倍感骄傲,都为共同生活在这样一个伟大的国家而倍感自豪,激扬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华民族和各民族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在我国,形象地说,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间的关系。说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好像是土豆口袋同土豆的关系,认为中华民族就是把各民族放在口袋里就行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的“多”和“一”,有内在的统一,是有机的联系,两者辩证统一。“一”贯穿着“多”,它不只是一个口袋,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主线、是方向。在今天,这个方向就是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是骨肉兄弟,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有共同的目标和方向,同时这个大家庭的活力有赖于不同家庭成员的存在。

4.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我国各民族创作了诗经、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等伟大作品,传承了格萨乐王、玛纳斯、江格尔等震撼人心的伟大史诗,建设了万里长城、都江堰、大运河、故宫、布达拉宫、坎儿井等伟大工程。中华文化之所以如此精彩纷呈、博大精深,就在于它兼收并蓄的包容特性。展开历史长卷,从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到北魏孝文帝汉化改革;从“洛阳家家学胡乐”到“万里羌人尽汉歌”;从边疆民族习用“上衣下裳”、“雅歌儒服”,到中原盛行“上衣下裤”、胡衣胡帽,以及今天随处可见的舞狮、胡琴、旗袍等,展现了各民族文化的互鉴融通。各族文化交相辉映,中华文化历久弥新,这是今天我们强大文化自信的根源。

各民族文化都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民族及其文化都对中华文化的发展繁荣作出了独特贡献,中华文化是各民族共建共享的文化,各民族文化的支流共同汇成了中华文化的滔滔洪流。每一个民族不论大小,都对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

各民族要相互欣赏、相互学习。把汉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忽略少数民族文化,把本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对中华文化缺乏认同,都是不对的,都要坚决克服。

5.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工作的主线

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9月27日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讲话中强调: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

首先,要不断增进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作为命运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社会生活共同体、历史文化共同体等多项共同体的认同和归属;引导各族群众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与“一体”的辩证关系,一体统摄多元,要把“一”作为主线,强化国家认同,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显著强于个体民族意识。

其次,要不断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自己是中华民族一员的意识,首先知道自己是中华民族,清楚认识中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华文明和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再次,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目标,与时俱进调整和完善民族政策,减小同一地区中民族之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今后国家将积极推动嵌入式立法,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体现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

6.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集中体现在“八个坚持”上。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

三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这是国家最高利益所在、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四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

五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

六是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是民族工作的主题。

七是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这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

八是坚持依法治国。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八个坚持”,是对我国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基本遵循。做到这“八个坚持”,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7.各民族亲如一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

从历史上看,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从现实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的自豪感认同感、向心力凝聚力空前增强,既是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也面临着复杂的形势。我们更要团结一致,凝聚力量,以更好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从未来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不能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绘制了壮丽的蓝图。各民族的大团结,是把这个蓝图变为现实的前提和基本保证。

从国际上看,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格局大变革大调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极端民族主义思潮泛滥,地缘博弈和地区动荡加剧,人类再次站在了历史的十字路口。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各族人民更加需要进一步加强团结,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使我们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强调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

中国梦,是56个民族的共同梦想;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56个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就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既要搞好“大家庭”内部的民族关系,又要搞好“大家庭”的巩固和发展,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为中国梦的实现不断凝心聚力。

8.民族工作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显著优势的重要内容

2025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将“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列为13个优势之一,这充分显示了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此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还涉及关于民族工作的其他丰富内容,包括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和重要内容进行了具体部署。在部署“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时,明确提出“加强边疆治理,推进兴边富民”;在部署“完善国家安全体系”时,明确要求“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在部署“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时,强调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促进民族关系和谐。

9.如何理解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系统阐述了交往交流交融的理念,强调指出这是历史趋势,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2017年10月,交往交流交融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在2025年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紧密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我们要顺应这种形势,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和体制机制,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中华民族凝聚力,是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战略举措。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关键是要正确认识交融、切实尊重差异、逐步缩小差距。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要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反对“同化论”,把促进交融等同于推进同化论,企图靠行政手段迅速消除民族差别。二是反对“固化论”,对民族成员间自然而然的接近不支持、不引导,反而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民族差异,以为这样才是团结和尊重。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在构筑民族的界墙,固化民族身份,与大势背道而驰。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民族团结的大敌,都要坚决反对。

10.正确把握民族共同性和差异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既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也要正视共性、增进一体,做到尊重民族差异而不强化差异,保持民族特性而不强化特性。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修订完善已有政策还是研究出台新的政策,要充分体现“三特一减少”原则,即更多地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尽可能减少同一地区中民族之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一般不应针对特定或单一民族,不应以民族划线、作标准,出台特殊的差别化政策。要避免出现民族之间的政策陡坡,防止相互攀比和产生新的矛盾,防止因政策导向人为制造隔阂、强化固化民族意识。支持、引导民族成员间自然而然的接近,不能采取措施强化民族差异。要通过工作的开拓创新、政策的发展完善,使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各族人民增强“五个认同”。


11.如何区分民族风俗与宗教传统

民族风俗习惯,就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共同喜好、习尚和忌讳,包括经济民俗、社会民俗、信仰民俗、文化娱乐民俗四个方面,有稳定性、民族性、地域性、使用性、变化性、融合性的特点。民族风俗习惯中会掺杂一些宗教的因素。

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之间虽然有联系,但是也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族风俗习惯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到各民族生活方方面面,它比宗教信仰更具有广泛性。像伊斯兰教是由多个民族共同信仰的,教义教规都是一样,但是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却有很大的不同。二是一种宗教自形成以后,它的教义教规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比如说伊斯兰教、基督教、佛教都有上千年的历史,但是它的教义和教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风俗习惯就不同了,它会随着各个民族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随着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不断地发生变化。比如我们饮食的习俗、穿衣打扮的习俗,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化。

党员干部要做好表率,引导群众正确区分民族习俗和宗教传统。比如,清真饮食、开斋节等,属于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被视为宗教传统,但封斋属于宗教传统,党员干部不能封斋,更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同时,要警惕和反对借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12.对“五个认同”如何理解和把握

201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兄弟姐妹组成的大家庭,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也是国家的生命线。认同是团结的根基,没有认同,团结就是无本之木。

要不断强化对伟大祖国的认同。维护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各族人民要把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要不断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各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都要增强共同体意识,始终把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摆在首位。

要不断强化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中华文化是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集中体现,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各民族文化,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欣赏。

要不断强化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成为各族人民的广泛共识。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违背和危害党的领导、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危害国家制度和法治、损害广大人民利益的行为。

要不断强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各族人民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正确政治方向。

13.两个共同的内涵是什么

两个共同,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党的十九大强调,新形势下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14.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中引导带动各民族共同发展

紧扣民生抓发展。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支持各族群众共同富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坚持“四个不摘”要求,落实“两不愁、三保障”政策,确保各族群众稳定脱贫,巩固脱贫成果不返贫。

促进民族聚居地区高质量发展。适应环保要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支持培育一批特色产业和高质量发展企业。

促进少数民族聚居村与周边村的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共同发展,打造一批乡村振兴示范点。组织引导全省844个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社区)与周边村(社区)“一对一”“一对多”结对子,将民族团结、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互融入,共同发展。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推动精神家园同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社会和谐同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动法治保障同权;实施乡村规划引领,推动公共服务同质;加强优势互补,推动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

15.如何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案(事)件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

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以民族身份划线搞选择性执法,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上写着“某某民族”就犯嘀咕、绕着走,处理起来进退失据。不论哪个民族成员,首先是国家公民,都平等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凡违法犯罪的,不论属于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地区,都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坚决依法打击。

第一,坚决反对和纠正针对特定民族成员的歧视性作法。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履行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中,不得针对特定民族成员有损害民族关系、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提供者不得生产经营有歧视、侮辱任何民族信息的产品,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特定民族成员。

第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案(事)件,各民族成员首先是国家的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以民族身份划线搞选择性执法,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性社会矛盾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

第三,坚决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和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分子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挑战人类文明共同底线,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要依法严惩、绝不手软。宗教极端主义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蛊惑暴力恐怖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第四,认真落实处理影响民族团结案(事)件的责任制。对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案(事)件中成绩突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表彰奖励。




审核:蒋梨钊、姜微波

发布于 2025-12-1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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